16.1 外观检验应符合:
¾¾ 锻造表面应光滑,不得有锻造伤痕、裂纹等缺陷;
¾¾ 机加工表面不得有毛刺、有害的划痕和其它降低法兰强度和连接可靠性的缺陷。
16.2 法兰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应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。
16.3 法兰的加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各条规定。
16.4 法兰加工完毕后,应在其密封面上涂防锈油,并防止划伤和撞击。
16.5 法兰的无损探伤检验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确定。
16.6 法兰的验收规则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确定。
17 法兰的标记
17.1 标记
法兰应按公称通径、公称压力、密封面型式代号、配用的钢管系列代号(配用米制管代号为“系列Ⅱ”,配用英制管不标记)和标准编号进行标记。
17.2 标记示例
示例1:公称通径100mm、公称压力2.5MPa(25bar)的平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(配用米制管):
法兰 DN100-PN2.5 FF (系列Ⅱ) GB/T9119—2000
示例2:公称通径200mm、公称压力1.0 MPa(10bar)的突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(配用英制管):
法兰 DN200-PN1.0 RF GB/T9119—2000
18 标志
每个法兰的外圆柱表面上应做以下标志:
¾¾制造厂的商标;
¾¾材料标志;
¾¾公称压力PN(bar)及公称通径DN。